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教监〔2000〕第 3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精神,现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对教育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不准经销教学教辅材料、教学仪器设备、教具、校服、学生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二、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承揽教育基建、维修工程。

  三、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与留学服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四、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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