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邮政局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邮联〔2000〕第 45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邮政局:

  报刊发行市场是社会文化市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报刊销售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信息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报刊零售网点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巩固“扫黄”、“打非”成果,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美化城市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建成的报刊亭被人民群众誉为安排下岗职工的安民亭、方便市民生活的便民亭、满足文化需求的文化亭、维护社会治安的安全亭。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报刊零售网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报刊零售亭建设作为综合便民服务窗口和精神文明阵地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规划,通盘考虑。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兴建一批式样美观、相对稳定的报刊零售亭。

  二、邮政部门作为我国报刊发行的国有主渠道,要承担起报刊零售亭建设和经营的主要任务。各级邮政部门要加大对报刊零售网点建设的投资力度,采取邮政部门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加快报刊零售网点建设,要切实保证报刊零售网点建设所需资金得以落实。

  三、各级城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报刊零售亭的建设,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报刊零售亭的规划、选址、安装、办证工作,并适当减免费用。

  四、报刊零售亭应避免在车行道、盲道、路口50米以内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内设置,以免影响交通

  五、邮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后,其所属的报刊零售网点作为邮政企业对外营业窗口,统一办理营业登记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六、在新建报刊零售亭的同时,各地也可组织下岗职工开展流动售报活动,由当地邮政局负责货源供应,并会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流动售报队伍进行业务和市场管理。

  七、报刊零售工作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报刊零售网点建设的重要性。要创造条件,切实搞好报刊零售亭的建设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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