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明电〔2000〕第 2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一段时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配合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迅速而严厉地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

  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打假”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今年第二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系统开展了“两整顿”工作,把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使“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联合行动,既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投资环境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开展“两整顿”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以主管领导牵头、内部相关联能部门参加的“打假”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确保联合“打假”收到实效。

  首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会议精神,针对重点查处的商品种类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制假售假的投诉、举报,结合本地实际以及前一阶段“两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再一次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各类综合及专业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区域性制假售假的地区,要作为本次联合“打假”工作重点进行严格清理;其次,制定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联合“打假”工作高效有力;第三,发挥省以下垂直领导的优势,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防止走过场,确保联合“打假”收到实效。

  三、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效能,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个内部职能机构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尤其要巩固和扩大“两整顿”的成果,继续严厉打击区域性、行业性的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加强对各类大型批发市场的巡查;加强对弛名商标、著名商标、国有大中型企业商标和国外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进一步强化对商标印制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广告的监督与监测,以医疗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和电视直销广告为重点,继续严厉打击和治理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继续做好以反仿冒、反误导为重点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加强对经济户口的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那些制假售假严重的企业,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要充分运用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严执法,切实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市场巡查综合手段,扩大案源线索,真正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执法效能的作用。

  四、突出重点,开展好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

  各地在联合“打假”行动中,要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部署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本次联合“打假”工作确定的重点,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坚决查处坑农害农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前不久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185号)精神,根据企业的投诉,集中排查一批大案要案。要强化重大假冒伪劣商品来源通报协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打假”工作力度,对已查清但尚未处理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难以查处的案件要借此机会,坚决查处;加大对名优商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举报投诉的制假售假案件要作为重点,给予高度重视;继续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部署的打击假冒“五粮液”系列酒和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这次“打假”联合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前不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的精神,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宣传工作,树立执法权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这次联合“打假”行动中,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线索,及时曝光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宣传联合“打假”所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分子,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增强联合“打假”的影响和威慑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联合“打假”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联合“打假”行动的指导检查,要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和违法犯罪分子是否得到彻底查处和严惩;广大人民群众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打假”联合行动的成果是否真正满意作为的重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派员对重点省份或重点地区的联合“打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联合“打假”行动中,惩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不力的机关及执法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要及时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联合“打假”行动期间,应于每月的5日、15日、25日分别将联合“打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春节前将这次联合“打假”行动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设立联合“打假”行动联络办公室。

联系电话:68032233转1605、1608

传真:68028472、6805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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