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积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通字〔2000〕第 9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此前,还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而又讲究实效的打假联合行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发〔2000〕32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打假联合行动中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不仅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一些企业受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批企业职工因此而下岗,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国家对外投资形象,也败坏党和政府声誉,腐蚀党员干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维护政府形象和防腐倡廉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并切实把此次打假联合行动摆到重要位置。要认真受理、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拒绝、阻碍打假行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二、确定重点,集中打击大案要案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发〔2000〕32号文件要求,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复混肥、种子、建筑用钢材、汽车配件、卷烟、药品、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化妆品等9类商品的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处产、供、销“一条龙”制假售假的团伙犯罪案件;同时,还要严厉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投诉的制假售假案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1~2个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强烈、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的典型案件,集中力量,重点查处。要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做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通过集中查处大案要案,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罚。

  三、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坚决制止和防止发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错误作法,要把此次打假联合行动与提高办案质量、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与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严把案件质量关,保证打击力度。对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违反办案纪律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要加强与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提高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比率。

  四、适时进行宣传,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假联合行动中,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时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宣传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打假联合行动的态度、决心和所做的工作。同时,对查办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件,要适时集中进行专题报道,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地在此次打假联合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部治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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