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允许刊播处方药广告的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药监市〔2001〕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2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规定,粉针剂、大输液类和已经正式发文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购买和使用的品种以及抗生素类的处方药,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查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申请。上述品种的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媒体发布。现就医药专业媒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专业媒体是指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由医药卫生科研教育机构、学术团体等专业部门主办的,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医药卫生类报刊(不含面向大众的科普刊物);

  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研究确定中华内科杂志等164种报刊为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见附件);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未被列入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目录的,可持样刊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内统一刊号批件原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确定同意后,将样刊、批准统一刊号批件复印件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予以审查批准公布。

  四、大众媒体禁止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仅限医药专业媒体发布”字样。

  附件: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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