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质检函〔2001〕第 153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现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化肥、农药、溶解乙炔、橡胶制品(包括汽车V带、高压钢编织胶管、难燃输送带、“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车皮膜)等四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化肥等四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一律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

  三、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按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其中化肥产品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产品分别由各审查部负责组织。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职责:

  1.负责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

  3.汇总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制定审查工作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各省(区、市)质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化肥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区、币)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5.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证书编号,负责填写生产许证证书并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8.收集并总结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公室报告。

  9.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于1999年11月到期,为保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连续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已于1999年3月以技监局质函[1999]16文规定将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换发新证,在此期间,无证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七、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包括难燃运输带、高压钢丝编织胶管、三角带、“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等8个品种。

  1.难燃运输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曾因故一度停发,现决定换(发)证工作继进行。

  2.高压钢丝编织胶管生产许可证已于1999年11月到期,换(发)证工作继进行。原证书按技监局质函[1999]16号文规定继续有效,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3.三角带产品,原只对其中普通V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1994年11月到期后末继续换证。经商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决定将普通V带调整为汽车V带,普通V带不再实施发证管理。

  4.其他5个品种橡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2001年9月到期,要求审查部会同各(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尽快组织企业进行换证。

  八、化肥产品的发证范围包括复混肥和磷肥两个品种不变。磷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正在进行。复混肥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截止于2001年9月,要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审查部尽快组织企业的换证工作。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进行。

  九、农药产品仍按原30个发证品种不变。

  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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