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质检函〔2001〕第 164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对砂轮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砂轮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砂轮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磨具磨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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