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

  • 【法规文号】药监市函〔2001〕第 16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规定,部分处方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广告。现将该文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做如下说明:

  一、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1、喹诺酮类药

  2、抗真菌类药

  3、抗病毒类药

  4、抗结核病类药

  5、磺胺类药

  6、其他化学及天然抗菌类药

  二、激素类处方药

  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2、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3、子宫收缩药及抗生育类药

  4、胰腺激素及其他调节血糖类药

  5、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类药

  6、雄性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垂体激素类药

  三、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无论其使用说明书是否同时标示其它适应症,只要其中标示有以上适应症的,均不得受理大众媒介的广告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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