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2002〕第 34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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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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