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2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药监市〔2002〕第 453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2年9月至10月共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禁止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共733份,详见《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2)第5期,总第11期)。

  本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所出现被各地撤销、未经审批、伪造广告批准文号、伪造广告批准文件等情况在6次以上的有6个品种:吉林四平塔山制药厂生产的“细胞助长美”;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灵芝宝”;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黑龙江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闭尔通栓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克银丸”。

  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2)第5期,总第11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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