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办综〔2003〕第 7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级工业公司:

  针对各省烟草系统逐步实行工商分设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更有利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经济秩序工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已实行工商分设的单位,在保证当前整顿和规范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省级工业公司要分别设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充实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其人员配置。

  二、各单位在工商分设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尤其要确保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和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的衔接和深入。

  三、已实行工商分设的有关单位,请于8月20日前将分设后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负责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相关人员情况(联系电话、传真)一并报国家局整顿办。

  国家局整顿办电话:010—63605502 63601371(传真),联系人,马蔼群。

  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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