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受理单位以及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市〔2003〕第 379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更好地指导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现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以及在重点媒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备案。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纠正。

  三、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已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1份;

  (二)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批件(复印件);

  (三)广告中出现医疗器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院内)

  邮编:100050联系电话:(010)67053796、67014758、67017755转390或转393、386传真:(010)670537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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