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经贸〔2008〕第 602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

  (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三)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二、合理向民营成品油企业供油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零售企业供油。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

  三、合理确定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用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四、加快民营成品油企业重组进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继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品油市场布局,采取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工作。

  (二)民营批发企业之间应依照公平、对等、协商的原则,实行重组联合,调整企业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成品油经营集中度。

  五、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

  (一)严格控制零售加油站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新建加油站

  (二)地方炼厂(具备批发资格的除外)所产成品油要严格执行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规定。

  (三)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

  (四)依法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从事成品油相应经营。

  (五)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成品油流通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推进成品油集约化经营,依法撤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供需双方违约行为和违反规定乱涨价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八年三月三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