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8〕第 5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医院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医院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业务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医院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医院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医院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医院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医院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医院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与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在途资金”等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住院病人收取的医药费。

  二、医院向住院病人收取医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科目。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药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住院费用大于预交金,按预交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补交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补交金额不足,按欠费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总数,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在院病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办理结算的住院病人医药费。

  第113号科目 应收医疗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二、医院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医疗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医院与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药费时,如果发生住院病人欠费的,按预交金数,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补交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欠费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总数,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医院收回门诊病人、出院病人欠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收回的医疗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医院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按规定核销坏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费、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医院拨付的备用金、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二、医院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医院,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1号科目 药品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的售价成本,包括存放在药库、药房的药品。

  二、医院的药品采用售价进行核算,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采购费用及管理中支出的费用在“药品支出”科目核算。

  三、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药库),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借记本科目(药房),贷记本科目(药库)。

  制剂或委托加工发出药品时,借记“在加工材料”、“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库)。

  医院内部领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库)。

  医院销售药品时,借记“现金”、“应收医疗款”、“银行存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等科目,贷记“药品收入”科目。

  月末,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药品的实际成本,借记“药品支出”科目,按计算的本月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已销药品的售价,贷记本科目(药房)。

  药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进销差价”、“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药品盘亏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药品销售价格变动时,按现存药品调价前后的差价金额调整有关科目。上调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调时,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药库、药房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药品管理部门应按品名、规格分别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药品仓库应按每一种药品设置收、发、存数量明细账和卡。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药品的结存数。

  第122号科目 药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药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二、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月末,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计算本月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按药品实际成本,借记“药品支出”科目,按已销药品的售价,贷记“药品”(药房)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药品类别设置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三个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库存药品尚未实现的进销差价。

  第123号科目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库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医院购入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和自制材料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加工材料”科目。

  领用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在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物资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库存物资盘亏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类别,如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等设置明细账。物资管理部门应在明细账下,按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仓库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和卡。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在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炮制药品、制剂生产、委托加工材料等的实际成本。

  二、炮制药品时;按药品进价,借记本科目,按药品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药品售价,贷记“药品”科目;炮制完成的药品重新入库时,按新确定的售价,借记“药品”,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制剂生产领用药品时,按药品进价,借记本科目,按药品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药品售价,贷记“药品”科目;发生制剂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制剂生产完工人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加工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支付加工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结束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在加工材料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在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赁费、预付取暖费、预付报刊费等。

  二、医院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摊费用摊销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41号科目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院办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的债券。

  二、医院购入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医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医院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医院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持有的对外投资的价值。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医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三、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的分布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医院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五、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安装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自行建造安装的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物资”等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拆除部分价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毁损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价款或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8.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9.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批准后,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0.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固定资产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医院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153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为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工程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医院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或结算承包单位工程价款时,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医院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在工程完工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在建工程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直接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工程物资和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医院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开办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等。

  二、发生开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办费按规定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开办费的摊余价值。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已查明,待审批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三、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流动资产盘盈时,借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药品盘盈)。

  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等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药品盘亏),贷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按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将残料价值、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库存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正常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款项。

  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购买药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医院购入药品、材料物资等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的,应根据有关凭证记载的价款,借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偿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项。

  第204号科目 预收医疗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二、收到住院病人预交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与住院病人结算医药费时,如医药费小于预交金,按预交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医药费总额,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按其差额退还病人,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医药费大于预交金,按病人补交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原预交数,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发生出院病人欠费时,按其预交金,借记本科目,按其发生的欠费,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其补交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发生的医药费,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三、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或尚未退回的预收款数。

  第205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无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编制“工资单”,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家属药费、伙食费、住房公积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末,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在加工材料”、“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

  第207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金。

  二、医院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社会保障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金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保障金。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个人所得税等。

  二、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缴超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上缴主管部门的超过核定比例的药品收入。

  二、年度终了,发生应缴超收药品收入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超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超收款。

  第22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租金、借款利息等。

  二、期末,预提费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在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3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款项。

  二、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开办费”,贷记本科目;

  2.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正常业务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41科目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等;

  2.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形成的基金。

  三、年终,医院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对于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完成后的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四、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价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一般基金),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形成的基金。

  二、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毁损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待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固定资产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固定基金结存数。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拨入及医院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各种专用基金。

  二、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在加工材料”、“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结余分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医院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存情况。

  收到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

  三、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基金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结余。

  第305号科目 收支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一定期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包括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其他结余等。

  二、期末,计算各项收支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医疗收支结余);将“医疗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医疗收支结余),贷记“医疗支出”科目。

  期末,计算药品收支结余时,应将“药品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药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收支结余);将“药品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药品收支结余),贷记“药品支出”科目。

  期末,计算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将“财政专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贷记“财政专项支出”科目。

  期末,计算其他结余时,应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结余),将“其他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其他结余),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结余种类,如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其他结余等设置明细账。

  四、年度终了,医院当年实现的结余,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外,其他各种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财政专项补助结余。

  第306号科目 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本科目应设置“应缴超收款”、“事业基金弥补亏损”、“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待分配结余”等明细科目。

  三、年度终了,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外,其他各种结余应将“收支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

  以事业基金弥补亏损,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应缴超收款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应缴超收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贷记“应缴超收款”、“专用基金”科目。

  支付应缴超收款后,“结余分配”为负数时,其负数应以事业基金弥补,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本科目余额为负数。

  四、分配后,再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医院年终结账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经常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个明细科目。

  三、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从上级单位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二、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上级补助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医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挂号、床位、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实现医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药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出售药品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售出药品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二、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一级和二级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医疗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管理费用。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药品”、“待摊费用”、“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其中,医疗活动中领用的药品还扣除药品进销差价。医疗支出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药品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药品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管理费用。

  二、发生药品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药品”、“待摊费用”、“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

  月末,计算分摊本期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支出分摊的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计算药品本期应分摊的药品进销差价的方法如下:

  (一)综合加成率计算法

  1.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

  药品综合加成率=(药品进销差价期初余额+本期药品进销差价贷方发生额)÷(药品期初余额+本期药品借方发生额-药品进销差价期初余额-本期药品进销差价贷方发生额)×100%

  2.计算本期药品实际消耗成本

  本期药品消耗成本=本期药房药品销售额÷(1+综合加成率)

  3.计算本期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本期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本期药房药品销售额-本期药品消耗成本

  (二)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法:

  1.计算药品综合差价率

  药品综合差价率=(药品进销差价期初余额+本期药品进销差价贷方发生额)÷(药品期初余额+本期药品借方发生额)×100%

  2.计算本期药品实际消耗成本

  本期药品消耗成本=本期药房药品销售额×(1-药品综合差价率)

  3.计算本期应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本期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本期药房本期药品-药品销售额消耗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药品支出项目设置一级和二级明细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行政管理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保险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公务费、职工教育经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后勤部门发生的能直接计入医疗、药品、在加工材料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相关科目核算。

  二、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待摊费用”、“开办费”、“无形资产”、“预提费用”、“专用基金”、“应付工资”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

  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末,分摊管理费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管理费用的分摊可以采用人员比例法,即按医疗、药品部门人数分配管理费用,公式如下:

  管理费用

  (一)人均分配额=管理费用/(医疗人数+药库、药房人数)

  (二)某部门应分担的管理费用=人均分配额×某部门月末人数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分摊后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财政专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二、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项目完工时,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或按规定处理。期末借方余额为未完专项占用。

  第4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发生的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成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二、发生各项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医院月末、季未或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一“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医院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项目,反映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住院病人收取的医药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医疗款”项目,反映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医疗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医院提取尚未核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药品”项目,反映医院存放在药库、药房药品的售价。本项目应根据“药品”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药品进销差价”项目,反映医院库存药品尚未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本项目应根据“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库存物资”项目,反映医院期末在库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在加工材料”项目,反映医院尚未完工的炮制药品、制剂、委托加工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加工材料”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医院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医院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填列。

  医院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侍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2)“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医院向院办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的各种债券。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医院固定资产原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医院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正在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医院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开办费”项目,反映医院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医院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医院因购买药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预收医疗款”项目,反映医院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医疗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医院应付未付职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1)“应付社会保障费”项目,反映医院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医院所有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应缴超收款”项目,反映医院应上缴主管部门的超过核定比例的药品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应缴超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医院所有已经预提计入费用支出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

  (25)“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医院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6)“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医院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事业基金”项目,反映医院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固定基金”项目,反映医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人、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固定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主管部门拨入及医院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反映医院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收支结余”科目的“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31)“待分配结余”项目,反映医院尚未分配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本项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反映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医院在一定期间内收支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与本年度收入支出总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总表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其中,专项补助还应在该项目下单独反映。

  (2)“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医院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3)“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收入”科目余额填列。

  (4)“药品收入”项目,反映医院出售药品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药品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余额填列。

  (6)“医疗支出”项目,反映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支出”科目余额填列。

  (7)“药品支出”项目,反映医院药品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药品支出”科目余额填列。

  (8)“财政专项支出”项目,反映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项支出”科目余额填列。

  (9)“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医院发生的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余额填列。

  (三)基金变动清况、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医院本年度基金变动情况。

  2.“年初数”项目,反映上年末各项基金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各基金科目年初余额填列。

  3.“本年增加数”项目,反映各项基金自年初起至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各基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减少数”项目,反映各项基金自年初起至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减少数。本项目应根据各基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5.“期末数”项目,反映各项基金年末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年初数”加上“本年增加数”减去“本年减少数”后的数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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