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1〕第 3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近日,《中国证券报》披露,有的上市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办法的规定,将债权单位豁免的债务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2000年度的损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和欺骗投资者。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朱容基总理关于会计人员“不作假账”的指示,维护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有关部委在整顿经济秩序中,要认真贯彻朱容基总理最近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所作的“不作假账”的指示,发现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作假账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01〕7号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的规定,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作为200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予以处理。

  三、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的,按《会计法》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在2001年开展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对于贯彻执行上述财会〔2001〕7号、财会〔2001〕17号的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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