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政部财会〔2001〕第 44 号
  • 【法规类别】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3日
关联知识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企业

  我局深财会[2001]18号文规定,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统一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理、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结果,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二、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企业,应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企业所属财政部门。

  三、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参照深财会[2001]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略)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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