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 【法规文号】财库〔2001〕第 63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

  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

  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

  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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