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 【法规文号】财会字〔2001〕第 7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准则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8日
关联知识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 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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