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3〕第 1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4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 利

  7.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持续经营

  8.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 则

  9.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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