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 【法规类别】与会计准则相关文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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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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