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摘录)(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78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78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通知一、略

  二、要贯彻执行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

  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说:“我们的重点必须放在发展生产上,但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二者必须兼顾。”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

  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是扩大再生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工农业生产水平不高,国家底子薄,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需要有更多的积累;还要备战、备荒、防止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略。

  同时,也要考虑工农关系。城市职工只有多生产物美价廉的工业品,更有效地支援农业,才能更快地发展工农业生产,才能从农村换回更多的轻工业原料、粮食和付食品,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改善工农生活,巩固工农联盟。

  如果离开了发展生产,靠发钞票增加工资,既不是党的政策,也不能真正改善职工的生活。

  因此,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必须从全局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同全面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扭亏增盈结合起来;必须瞻前顾后,根据工农业生产水平,统筹考虑积累消费、工农、城乡等关系,增加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都不宜太多。

  三、要有条件、有计划地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必须是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坚强,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不得实行。

  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产、商业服务等部门,都可以选择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试点单位一般试行奖励制度;

  少数笨重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的工种,也可以试行有限制的计件工资制。

  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最多不要超过所属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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