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摘录)(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78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78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四、要规定合理的奖励、计件工资办法。

  奖励办法要简便易行,奖励条件要明确具体,奖励名目不宜繁多。

  一个职工,一般只能实行一种奖励办法,如有特殊需要,实行两种以上奖励办法,要报国家劳动总局批准。

  生产工人的奖励条件,应当根据增加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等确定。

  一般的可以实行优质低耗的超产奖,有的也可以在降低消耗和完成产量指标的条件下,实行质量奖或其他奖励。

  车间、科室管理干部的奖励条件,除了完成本职工作要求外,还必须全面完成本车间或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随同生产工人直接参加生产的工段长等干部,可以和工人实行同样的奖励制度,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期限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实行月奖或季奖。

  主要生产工人,凡有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可以考核的,应以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的多少为主计发奖金,多超多奖、少超少奖。

    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和科室、车间干部,应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议,评奖不要频繁。

    对于发生人身、质量、设备等严重事故的单位,有关的科室干部、车间领导干部和造成事故的职工,一律不发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一般应实行集体计件,严格质量要求,劳动定额水平要先进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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