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78年11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7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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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

  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

  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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