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0年7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0年7月2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通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监察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

  望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全文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维护财政纪律,推动增收节支,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为了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部设财政监察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财政监察处,行政公署、省辖市、自治州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县(市)、自治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员。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的财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财政监察处、科或财政监察员。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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