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1年1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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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时期,国家财政连续发生赤字,银行增发了不少票子,市场物价上涨。

  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牵动全局,影响安定团结。

  为了确保一九八一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国务院认为,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力求迅速由被动转为主动,实现经济的稳定。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努力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收支平衡。

  一九八一年必须努力挖掘潜力,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财政收入。

  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加收入的事,财政上必须积极加以支持。

  同时,要大力节减财政支出,坚决把支出压缩在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

    为了弥补今明两年中央财政的赤字,已经确定发行国库券和借用地方财力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保证完成,不能短少。

  一九八一年调整后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收入要力争超过,支出要力求节减。

  非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在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方面随便开口子;过去开的不合理口子,要检查纠正。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非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控制办法已另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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