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3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3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三、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预算外资金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力量。

  预算外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违反规定、各行其是的混乱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首先,要对现有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工作,划清国家预算资金同预算外资金的界限。

  凡是按照政策、制度规定留给企业和单位的那一部分资金,应当继续留给企业和单位;凡是不按国家政策规定或者非法从国家财政挖走的资金,则应坚决纠正过来。

  今后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地方、部门不得自行增加预算外资金项目。

  对于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必须使用在短线产品或者最急需的生产建设方面,并且按照规定,经过计划部门批准,切实做到取之有道,用之合理。

  其次,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

  通过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编制,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引导其合理使用。

  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都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执行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为了保证预算外资金能够做到按制度提取,按规定支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对那些不按国家制度提取,不按规定范围支用,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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