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四)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3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3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第三,健全财务会计报表制度。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预算外资金用途的会计报表。

  第四,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财政部既要管好预算内资金,也要管好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拟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经过座谈会讨论,认为基本可行,已经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颁发。

  四、健全信贷计划。

  信贷计划是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编制信贷计划中的问题,就全国来说,主要是不能全面地反映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

  比如,中国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和建设银行发放的某些贷款,还没有纳进全国的信贷计划里来。

  从地区来讲,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存贷款计划也没有全部综合起来。

  这样,就难于了解和掌握全国和地区信贷资金活动的全貌。

  要做到全面反映国家或地区的信贷资金状况,就要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做好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平衡。

  这项工作在银行体制改革之前,建议指定各级人民银行汇总,编制地区的综合信贷计划。

  各级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都要将本部门的信贷计划及时报送各级计委和人民银行,以利于综合信贷计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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