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五)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3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3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五、建立预算外资金的统计报告制度。

  统计资料是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当前最重要的是把预算外资金的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起来。

  在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健全之后,各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汇总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

  各级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自下而上地进行汇总分析,并按年作出总结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现有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商定在今年上半年进行一九八二年预算外资金的一次性调查。

  调查方案已经会议讨论,拟由有关部门联名下发。

  六、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统计,是一项新的复杂的业务,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

  由计委牵头,计划、财政、银行和统计四个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各省、市、自治区要在一九八二年预算外资金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试编一九八三年综合财政信贷计划。

  从制订一九八四年计划开始,正式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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