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四)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4年5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4年5月3日
关联知识
    三、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扭亏增盈。

  企业扭亏增盈,关键是要继续搞好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素质。

  同时,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使扭亏增盈工作抓出成效:

  (一)凡消耗高、亏损大、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除煤矿外要停产整顿,先停止供应能源和原材料,银行停止贷款,然后研究解决办法。

  (二)对亏损企业,凡在规定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当年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正常办法处理。

  到期不能扭亏的,停止发给亏损补贴,并实行关停并转。

  凡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能发给整顿验收合格证。

  (三)对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同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企业实行联合、协作,进行技术改造,改产优质名牌产品。

  (四)对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逐户核定亏损限额,实行定额补贴或总额控制,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五)财政部、国家经委(83)财企字372号文下达后,新发生的亏损户和老亏损户新增加的亏损额,除特殊情况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财政部、国家经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一律不给补贴。

  (六)对市场急需的短线名牌产品,因设备不配套、工艺技术落后造成亏损的,可将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提前拨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七)商业、供销社、外贸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工业品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切实整顿各种不合理的价外补贴、加价和对农副产品“返还利润”等办法。

  (八)完不成全年扭亏任务的企业,当年不发放奖金。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