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五)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4年5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4年5月3日
关联知识
    四、狠抓盈亏大户和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亏损大户,应列为企业整顿的重点,逐户分析亏损原因,派得力干部下去,帮助企业限期扭亏。

  对那些产品无销路、转产无条件、改造无出路、长期亏损的企业要关闭。

  同时,要狠抓本地区、本部门的盈利大户,这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

  对所有盈利企业,都要核定降低成本、费用指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下达的财政上缴任务。

  要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盈利水平要尽快达到本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争取赶超全省或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对盈利企业中的亏损产品,要一个产品一个产品地分析排队,分别情况制定扭亏规划,单独考核,采取积极措施扭转亏损,决不允许长期以盈包亏。

  五、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每年要进行一、两次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除应补交侵占的国家收入外,还应依法处以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对于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还应停发当年奖金,并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财会人员如参与违纪活动,或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则应加重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扭亏增盈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政策,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搞假盈真亏。

  商业部门要在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搞好收购和供应的前提下,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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