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1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病,必须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现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二、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家负责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下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总额,及其随同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

  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逐级核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时,应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由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列入企业成本,允许核定在一九八四年工资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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