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1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四、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般应以一九八四年的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工资总额的挂钩指标。

  一九八四年上缴税利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数的,按照前三年上缴税利的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时,应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其他经济指标可以作为考核指标,并相应规定工资总额增减的比例。

  工业企业一般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产品单一的企业可以同最终产品销量挂钩。

  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同周转量或运距运量挂钩,商业服务业可以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上缴税利挂钩,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

  对于违反政策和服务质量差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

  鉴于商业服务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经济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为盈以后,工资总额才可以随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

  建筑、煤矿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但要逐步完善包干办法。

  不论实行何种挂钩办法,都必须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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