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1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五、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人均上缴税利为主,同时考虑国家投资比例。

  百元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情况分别确定。

  一般上缴税利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以超过0.7%,但最多不得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资总额的比例可以作适当限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时,要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浮动比例的范围内,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国家核定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一九八五年先试行一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要定期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浮动比例。

  为了使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做到切实可行,可以先试行一年,再进一步审定挂钩指标和浮动比例,一定几年不变。

  企业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按比例相应增长的部分,允许计入成本,但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降低企业的留利水平。

  六、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

  允许具有相同学历、资历的人,随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出现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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