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四)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1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七、企业的工资改革,要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

    至于具体工资分配形式,是实行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工资制度是实行等级制,还是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是否建立津贴、补贴制度,以及浮动工资、浮动升级等,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帮助企业及时总结经验,择优推广。

    企业可以把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提高增加的工资,连同现行奖金的大部分用来改革工资制度,留下的少量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少数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的职工。

  不论实行什么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必须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层层落实,明确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

  八、各专业银行系统和保险公司系统的工资改革,由专业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拟订方案,经劳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性公司及其直属公司的工资改革,由总公司拟订方案,经劳动人事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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