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款为职工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2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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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回笼货币,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最近由国家组织进口和国内生产的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正陆续投放到市场。已有一些地方发现,这些商品有的为集团所购买,也有用公款为职工垫付购买的。这些做法,不仅达不到满足群众需要和回笼货币的目的,还要增加开支,扩大集团购买力,必须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目前国家投放到市场上的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照相机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销售对象,必须是城乡居民个人。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除经控制集团购买力机构批准的以外,都不得购买

  二、各地商业部门和其它部门在出售、预售这些商品时,必须查对个人证件,收取现金或储蓄所开出的转帐凭证,以保证商品真正为群众购买

  三、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一律不准动用国家和集体的各种款项为职工垫付货款。对过去已经垫付的款项,必须认真清理,立即收回。

  四、为保证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销售,真正起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和回笼货币的作用,必须严格控制集团购买力。各级控制集团购买力的审批机构,在一定时期内,除工作急需经特殊批准外,一律不得批准集团购买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

  五、银行不得对职工个人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发放贷款。对单位提取大额现金要严格审查,如发现有的单位提取现金为职工垫付货款,银行应当拒绝支付。

  对上述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经查清后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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