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4月13日
关联知识
  三是有些专项资金没有完全用于规定用途,如挪用生产发展基金发放奖金、实物和搞福利等。

  这些都是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这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等;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如需增设,一律报财政部批准。

  二、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制度执行。

  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平调。

  三、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凡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其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

  资金要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后使用,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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