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四)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4月13日
关联知识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

  各基层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必须加强管理,做好记账、核算、报账工作。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

  八、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都要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

  各级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要求,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提供经济信息和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要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加以纠正,及时向上反映。

  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和调查研究工作。各级财务部门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