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7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一、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

  这是节减行政费的关键。我们建议,在机构未全面改革前,原则上不得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准搞机构升格。

  有特殊情况必须新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加的人员编制,主要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或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

    凡必须增加编制的,一律先经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

  对非常设机构,要按照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认真清理,该撤销的要尽快撤销,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今后,未经专项报告批准,各部门在报告、会议纪要中夹带的有关增加机构、编制的意见,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编制配备人员,按编制内人员核拨行政费。

  二、进一步整顿行政费开支范围。

  目前行政费的开支范围庞杂,应加以整顿。如离退休费用,随着离退休人员增多,开支越来越大。

  建议在全国未统筹解决之前,从一九八八年起,行政机关人员离退休费用从行政费划出,单设科目反映。

  对新设机构和扩编单位,应由计划部门落实基建投资,解决办公用房问题。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租房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超过期限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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