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3月26日
关联知识
    当前,由于市场疲软,产成品积压,工交生产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很尖锐,企业、单位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和前清后欠的情况十分严重,已成为影响当前生产正常进行的突出问题,也损害了社会信用。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欠工作的原则。清欠工作要与启动、促进当前工交生产相结合,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相结合,与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与推动搞活市场相结合。

  二、方法和步骤。清欠工作采取条块结合、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第一步,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和基建、外贸、商业、物资等系统进行,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清欠工作。

  结合最近发放各项贷款的情况,凡是建设资金和外贸、商业、物资系统收购资金已经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付清拖欠生产企业的设备或原材料货款。

  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的,财政、信贷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如数拨付,不再增加新的拖欠。

  第二步,以被拖欠货款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心,组织跨省(区、市)的区域性清理。

  第三步,在区域性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国范围的清理。

  清欠工作争取在今年7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三、为清理“三角债”,银行要投入一批启动资金。

  四、为解决前清后欠问题,各企业、各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严格执行财务结算纪律。从今年4月1日起,凡无理拖欠货款的单位,要给收款单位支付日息3‰的滞纳金。

  五、要加强对拖欠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选调人员组成,不另外增加机构和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国务院的有关管理部门也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立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生产,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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