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日
关联知识
  三、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对于承包经营企业,要总结经验,兴利除弊,使承包制在继续发挥鼓励机制的同时,加强约束机制。

    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挪作奖励、福利基金的,少提、不提折旧基金和将折旧基金不用于生产用途的,以及对设备不进行正常维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

    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联合经营、兼并和其他各种有效方式,推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克服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四、改进、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内容。

为了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分地区的资金利润率考核办法,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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