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一、提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管好财务收支,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经济活动有秩序地正常进行都十分重要。

    当前,各级领导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投身“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开展质量成本核算,落实质量责任,增强质量意识,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要对不同产品(品种)的盈亏进行核算,为增产盈利产品、消灭亏损产品献计献策。

    要严格会计制度,加速资金周转,通过制定具体的财务考核办法,将“双增双节”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单位和每个职工,把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二、加强会计工作法制建设,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应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规定或补充规定,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绝不允许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好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关,及时纠正一些单位在会计人员任免上任人唯亲的现象。

  对于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要大力表彰奖励严于执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努力为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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