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三、广泛深入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切实搞好会计工作的治理整顿。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保证完成会计工作治理整顿任务、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有力措施,也是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必须抓好的基础工作。

  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工作,都应在一九九二年年底或稍长一点时间内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工作“达标”标准。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

  凡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或有严重违反《会计法》及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一律不得通过“达标”验收并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要在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的基础上,把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扩展到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对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和监督的会计模式。

  要根据经济责任制的不同形式、要求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内部管理体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会计核算。

  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

  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要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地方、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

  要适应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制定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统一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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