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二)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3〕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17日
关联知识
四、继续研究和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的结合使用。

  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运用预算内外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搞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

  目前已经试行综合财政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完善,扩大试行范围;还没有试行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步骤地试行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综合财政计划由综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业务部门负责预算内资金的安排,并与综合部门共同核定单位预算外收入应抵顶财政预算拨款的数额,切实减少财政预算拨款。

  由综合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情况,在统一平衡的基础上,汇编综合财政计划。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集资和各种基金的管理。

  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由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侧重于立项审批,物价部门侧重于收费标准的核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建立健全收费审批、票据管理和票据稽查制度,认真把好收费项目审批关。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要加强对各种基金的管理,同时要配合计划部门做好社会集资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基金、社会集资的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要把收费、社会集资和各种基金的管理与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收费、社会集资、各种基金的项目审批、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储存的配套管理。

  六、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路子。

  要健全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和统计制度,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综合部门了解和掌握预算外资金的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总结经验,研究和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法规,加快法制建设。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努力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预算外资金宏观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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