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5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5月15日
关联知识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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