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施工企业实现盈余二八分成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群粤字〔1993〕第 6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关于实现盈利二八分成的有关会计处理。对于上交利润的部分,可按(93)财会字第58号《关于编报1993年国有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规定处理。该文件在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中规定: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对于企业留成的80,应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可按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技术装备费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由建设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1993)第188号《关于编审1993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施工企业经批准单独收取的技术装备费计入资本公积金”。即,施工企业经批准收取技术装备费时,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当企业以银行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它只是资产运用形态的转换,并不涉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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