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 【法规文号】保财〔1994〕第 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为做好我公司系统资金运用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财会部联系。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设立金融性专业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在会计核算上,保险资金运用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为了合理组织核算和考核保险资金运用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作以下规定: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凡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资金运用部和证券部机构的各级公司,其资金运用业务的会计核算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建帐、考核盈亏的核算办法。

  (二)编制内部会计报表。根据本规定的格式要求,按月编制会计报表(附后),按季并入本公司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一律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并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帐簿设置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和辅助登记簿。记帐应做到及时、准确、清楚、整齐。日记帐每天结出余额,其他帐簿每天和定期结出余额,做到帐帐相符。

  (四)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资金运用业务一级会计科目的增设、减少和合并。各分公司在不影响汇总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会计科目和三级会计科目。

  (五)省级分公司资金运用部和证券部,应按季分别汇总所辖机构的会计报表,上报总公司财会部。

  (六)各级资金运用部和证券部在本公司的资金调入、调出由同级财会部门划转并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七)应将借入各项准备金的“资金占用费”支出列入“利息支出”科目。借入各项准备金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利率标准是:总准备金和未了责任准备金按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表”中“备付金存款”利率计算;借入人身险准备金和保户储金按人民银行“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表”的一年期以上同期利率计算。

  二、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资金运用业务一级会计科目统一按本规定确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三、会计报表

  (一)内部编报使用的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运用业务资产负债表(会保资01表)

  2.资金运用业务损益表(会保资02表)

  3.资金运用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细表(会保资03表)

  (二)本规定制定的内部会计报表按季并入本公司的国内业务会计报表内,具体并表方法如下:

  1.“会保资01表”并入“会保险11表”。并表方法按“资金运用业务资产负债表与国内业务资产负债表并表行次对照表”并表。

  2.“会保资02表”并入“会保险12表”。并表方法按“资金运用业务损益表与国内业务损益表并表行次对照表”并表。

  附表(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