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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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全  文

  第一条、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条、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第四条、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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