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重点是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包括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多种经营,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把保证粮棉油肉糖等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原则。土地资源开发治理要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依法酌量开垦宜农荒地(包括已围滩涂),逐步扩大牧区草原建设和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的面积。

  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要求:

  (一)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三)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

  (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新开垦的耕地和新建的果园、林场、牧场等要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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