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六、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

    大力推广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成果、优良品种及配套技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技术培训,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七、逐步建立经营式开发、滚动式开发、开放式开发的机制。

    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项目的实施可以试办投资股份制开发,中外合资开发,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联合开发,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股份合作农场或家庭农场。

    凡投入经营性的财政资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中,做到滚动使用。到期收回的银行专项贷款,也要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八、建立健全管理维护责任制。

    对已竣工的项目要明确管护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已建工程的维护费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对于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九、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内,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二)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要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的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选择项目、筹集资金、综合协调、实施工程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农业综合开发这件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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