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1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2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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